当前位置: 首页 >> 社会组织自行公示:登记变更信息
社会组织自行公示:登记变更信息
序号 | 社会组织名称 | 登记证号 | 变更事项 | 变更前 | 变更后 | 变更时间 | 审批机关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1 | 广州市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| 440181068 | 章程 |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: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是我区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,是番禺区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番禺区教育局的领导。 第二条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、方向、政策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向,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,以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幼儿教师专业标准》、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等为工作指引,紧密结合番禺区学前教育的实际,团结和组织我区广大幼教工作者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深化幼教改革,促进全区幼教教研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为不断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作出贡献。 第一章 任务 第三条: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,不断探索新时期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的规律,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教育观。配合区教育局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,针对每个时期学前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实验研究,为学前教育科学管理提供依据。 第四条:组织会员学习学前教育新理论、新观念、新方法,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、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,不断提高会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,鼓励会员大胆创新、敢于实践,重视探讨幼儿园课程和教育评价,对学前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学前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五条:在学会的基础上,组织有关人员对下属中心教研组及各业务辅导、学科组、男幼师分会网络进行有效的指导,引导各类型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科研活动和岗位竞赛。 第六条:负责总结和推广本地区先进工作经验。每学年召开一次教研工作年会,总结全年教研工作,提出新的工作计划,表彰或奖励成绩显著的会员,并将优秀论文向有关报刊推荐。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:本会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。个人会员需是现职幼教工作者,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幼教事业,有较强的责任感,具有相当的学前教育综合理论、专业知识或组织管理研究能力的、自愿承担研究任务的幼教工作者、有关部门的干部均可参加本会。 第八条:本会会员需履行入会手续。团体会员需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》,个人会员需经单位推荐,本人申请并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》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特邀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。 第九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知会常务理事会,团体会员两年年检不合格,个人会员三年内没有论文或经验总结等成果作自动退会处理。 第十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会员权利: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2、对本会提出合理建议;3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交流、讲座等活动;4、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资料。 会员的义务:1、遵守会章;2、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托;3、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,并承担示范公开、调查研究、组织研讨等任务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:学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对学会机构进行改选,对有关工作进行表决。 第十二条: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,常务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1、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2、制定并组织会员实施幼教研究工作计划;3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做工作报告;4、定期听取会员汇报、建议,论证研究成果,研究解决教科研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并对教育研究的方向和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指导;5、办理吸收会员、对外联络、组织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学习,收集整理及印发有关资料等日常工作。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于以下几方面:1、番禺区教育局拨款补助;2、番禺区教育基金会的拨款补助;3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的各单位和各阶层人人士的捐款赞助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: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研究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区“社团办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二○一九年七月修订 |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: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是我区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,是番禺区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番禺区教育局的领导。 第二条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、方向、政策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向,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,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,以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幼儿教师专业标准》、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等为工作指引,紧密结合番禺区学前教育的实际,团结和组织我区广大幼教工作者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深化幼教改革,促进全区幼教教研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为不断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作出贡献。 第一章 任务 第三条: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,不断探索新时期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的规律,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教育观。配合区教育局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,针对每个时期学前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实验研究,为学前教育科学管理提供依据。 第四条:组织会员学习学前教育新理论、新观念、新方法,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、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,不断提高会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,鼓励会员大胆创新、敢于实践,重视探讨幼儿园课程和教育评价,对学前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学前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五条:在学会的基础上,组织有关人员对下属中心教研组及各业务辅导、学科组、男幼师分会、研究生分会网络进行有效的指导,引导各类型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科研活动和岗位竞赛。 第六条:负责总结和推广本地区先进工作经验。每学年召开一次教研工作年会,总结全年教研工作,提出新的工作计划,表彰或奖励成绩显著的会员,并将优秀论文向有关报刊推荐。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:本会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。个人会员需是现职幼教工作者,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幼教事业,有较强的责任感,具有相当的学前教育综合理论、专业知识或组织管理研究能力的、自愿承担研究任务的幼教工作者、有关部门的干部均可参加本会。 第八条:本会会员需履行入会手续。团体会员需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》,个人会员需经单位推荐,本人申请并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》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特邀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。 第九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知会常务理事会,团体会员两年年检不合格,个人会员三年内没有论文或经验总结等成果作自动退会处理。 第十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会员权利: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2、对本会提出合理建议;3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交流、讲座等活动;4、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资料。 会员的义务:1、遵守会章;2、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托;3、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,并承担示范公开、调查研究、组织研讨等任务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:学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对学会机构进行改选,对有关工作进行表决。 第十二条: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,常务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1、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2、制定并组织会员实施幼教研究工作计划;3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做工作报告;4、定期听取会员汇报、建议,论证研究成果,研究解决教科研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并对教育研究的方向和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指导;5、办理吸收会员、对外联络、组织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学习,收集整理及印发有关资料等日常工作。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于以下几方面:1、番禺区教育局拨款补助;2、番禺区教育基金会的拨款补助;3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的各单位和各阶层人人士的捐款赞助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: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研究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区“社团办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二○二一年三月修订 | 2021-03-30 | |
2 | 广州市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| 440181068 | 章程 |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: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是我区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,是番禺区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番禺区教育局的领导。 第二条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、方向、政策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向,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,以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幼儿教师专业标准》、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等为工作指引,紧密结合番禺区学前教育的实际,团结和组织我区广大幼教工作者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深化幼教改革,促进全区幼教教研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为不断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作出贡献。 第一章 任务 第三条: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,不断探索新时期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的规律,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教育观。配合区教育局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,针对每个时期学前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实验研究,为学前教育科学管理提供依据。 第四条:组织会员学习学前教育新理论、新观念、新方法,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、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,不断提高会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,鼓励会员大胆创新、敢于实践,重视探讨幼儿园课程和教育评价,对学前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学前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五条:在学会的基础上,组织有关人员对下属中心教研组及各业务辅导、学科组、男幼师分会网络进行有效的指导,引导各类型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科研活动和岗位竞赛。 第六条:负责总结和推广本地区先进工作经验。每学年召开一次教研工作年会,总结全年教研工作,提出新的工作计划,表彰或奖励成绩显著的会员,并将优秀论文向有关报刊推荐。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:本会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。个人会员需是现职幼教工作者,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幼教事业,有较强的责任感,具有相当的学前教育综合理论、专业知识或组织管理研究能力的、自愿承担研究任务的幼教工作者、有关部门的干部均可参加本会。 第八条:本会会员需履行入会手续。团体会员需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》,个人会员需经单位推荐,本人申请并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》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特邀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。 第九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知会常务理事会,团体会员两年年检不合格,个人会员三年内没有论文或经验总结等成果作自动退会处理。 第十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会员权利: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2、对本会提出合理建议;3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交流、讲座等活动;4、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资料。 会员的义务:1、遵守会章;2、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托;3、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,并承担示范公开、调查研究、组织研讨等任务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:学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对学会机构进行改选,对有关工作进行表决。 第十二条: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,常务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1、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2、制定并组织会员实施幼教研究工作计划;3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做工作报告;4、定期听取会员汇报、建议,论证研究成果,研究解决教科研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并对教育研究的方向和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指导;5、办理吸收会员、对外联络、组织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学习,收集整理及印发有关资料等日常工作。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于以下几方面:1、番禺区教育局拨款补助;2、番禺区教育基金会的拨款补助;3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的各单位和各阶层人人士的捐款赞助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: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研究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区“社团办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二○一九年七月修订 |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: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是我区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群众性学术组织,是番禺区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番禺区教育局的领导。 第二条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、方向、政策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向,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,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,以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幼儿教师专业标准》、《3-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》等为工作指引,紧密结合番禺区学前教育的实际,团结和组织我区广大幼教工作者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,深化幼教改革,促进全区幼教教研科研工作深入开展,为不断提高全区学前教育质量作出贡献。 第一章 任务 第三条: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,不断探索新时期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的规律,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教育观。配合区教育局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工作,针对每个时期学前教育的中心工作开展相关实验研究,为学前教育科学管理提供依据。 第四条:组织会员学习学前教育新理论、新观念、新方法,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、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,不断提高会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,鼓励会员大胆创新、敢于实践,重视探讨幼儿园课程和教育评价,对学前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学前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五条:在学会的基础上,组织有关人员对下属中心教研组及各业务辅导、学科组、男幼师分会、研究生分会网络进行有效的指导,引导各类型幼儿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科研活动和岗位竞赛。 第六条:负责总结和推广本地区先进工作经验。每学年召开一次教研工作年会,总结全年教研工作,提出新的工作计划,表彰或奖励成绩显著的会员,并将优秀论文向有关报刊推荐。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:本会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。个人会员需是现职幼教工作者,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幼教事业,有较强的责任感,具有相当的学前教育综合理论、专业知识或组织管理研究能力的、自愿承担研究任务的幼教工作者、有关部门的干部均可参加本会。 第八条:本会会员需履行入会手续。团体会员需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登记表》,个人会员需经单位推荐,本人申请并填写《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》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特邀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。 第九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知会常务理事会,团体会员两年年检不合格,个人会员三年内没有论文或经验总结等成果作自动退会处理。 第十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 会员权利: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2、对本会提出合理建议;3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交流、讲座等活动;4、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资料。 会员的义务:1、遵守会章;2、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托;3、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,并承担示范公开、调查研究、组织研讨等任务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:学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对学会机构进行改选,对有关工作进行表决。 第十二条: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,常务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1、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2、制定并组织会员实施幼教研究工作计划;3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做工作报告;4、定期听取会员汇报、建议,论证研究成果,研究解决教科研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,并对教育研究的方向和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指导;5、办理吸收会员、对外联络、组织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学习,收集整理及印发有关资料等日常工作。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于以下几方面:1、番禺区教育局拨款补助;2、番禺区教育基金会的拨款补助;3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的各单位和各阶层人人士的捐款赞助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: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研究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区“社团办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番禺区学前教育学会 二○二一年三月修订 | 2021-03-30 |
每页20条
当前1/1
共2条数据